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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火常同日色鲜 第33章 法律意识

作者:项天鹰 分类:历史军事 更新时间:2024-12-25 03:20:08

第33章 法律意识

前面的铺垫这么多,具体问题倒是不怎么复杂。郑芝莞的佃户认为以前的债务是非法的,不想还,对于郑芝莞要收的租子,他们也用各种办法缺斤少两。

其他郑氏族人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但有的人智力比较高。比如说郑鸿逵,他的解决方案是把借条和账目全改了,七出十六归的利率里,“七出”是无法证实的,当初的文书写的肯定是十出,至于利率是多少、欠债者还债还了多少,账目都是可以篡改的,大部分欠债者连字都不认识,怎么搞得清这么复杂的事情。在地租问题上,闯军承认四成以下的地租是合法的,至于到底多少是四成,那可以慢慢分辩,做官的人,“讲理”还讲不过这些老百姓吗?

真正的聪明人早就看出来了,闯军这些政策,降低了农民被剥削的程度,增加了剥削农民的难度,但绝不是不允许剥削农民,只要有权力就能兑换成钱这一点是不变的,只不过兑换比例变化了。在这种情况下,把官做得更大,弄到更多的权力才是最有利可图的事情。

郑芝莞则不同,他没有参加军队,专心搞商业,而他的头脑也完全停留在旧时代,刁民不还钱、不交租怎么办?当然是打了。

刚刚经历过明末农民战争,农民也没那么好惹了,于是直接爆发了郑芝莞家丁和佃户的械斗。

郑芝莞的家丁战斗力比一般的地主家的护院强得多了,佃户有七人被打死,受伤的有四十六个,家丁死伤还不到十人。

郑芝莞还是比较有“法律意识”的,械斗之后,他立刻收集了证据,又把银子递到了县衙、府衙,证明这件事本来只是为了地租问题的争执,是佃户先动手打死了一个家丁,家丁才还击。

械斗这事,着实稀松平常,闯军自然也不可能对参与械斗的人都治罪。双方都死了人,糊弄糊弄就过去了,事情闹大了,顶大天流放几个人。

但与此同时,还有另一件事情。

在闽西汀州一带,新秩序的建立可不像泉州这样“温文尔雅”,主流的口号固然还是永佃减租,但也有一些暴动的佃户直接烧毁了田主的地契。

等到闯军占领汀州之后,重新确认地权,问题就来了,田主说土地是他们的,可是拿不出地契。但是,有一些土地按照官府的存照是可以证明原来的田主是谁的。

佃户已经把土地抢到手了,闯军要把这些地再还回去?当时负责的文官不敢做主,当时驻扎在汀州的右营工标威武将军郝登云就替他做了决断:一切照旧。

这个“照旧”是以闯军占领汀州,张榜安民的那一刻开始算,从那时开始,按照上面交代下来的指导原则,土地所有权完全以地契为准。你的地契要是之前被人抢走了,你就自认倒霉吧。官府的存照本来就和地契不完全对应,不能当作依据,如果把它们当作依据,那么那些在官府的文件上理论上应该是官田,实际上却被私人占有,甚至还发了地契的,要不要收回地契呢?

郝登云既是豫西矿工的领袖,又在闯军中待了多年,在斗争经验方面远比汀州的佃农更丰富,他拉到了那些占了官田,拿到地契的地主,由他们出头,坚持按照地契一刀切的原则来确定土地所有权。能侵占官田的乡绅,显然是比那些被佃户揪出来痛殴的小田主更有势力。那些被佃户烧毁地契的田主何德何能,能同时对付佃农、军队、官府、乡绅四个群体?

事情是解决了,可是没完全解决,郝登云的经验是斗争经验,不是建设经验。拉一派打一派,让农民的需求暂时满足,地主也没被逼到死路,这个尺度他能把握,但之后这种土地分配模式能否长久稳定,可就不是他搞得好的了。

当年土地分配留下的隐患,在这个三年免征的期限快要到期的时候,更加暴露出来。按照常理来说,免征期种地比征税期更有利可图,可偏偏有人在三年免征要结束的时候抢地。

原因在于,有的人就算在三年免征期限结束之后,也依然有办法不交税。闯军征税,说到底还是要依靠胥吏,但即便闯军提高了胥吏的待遇,也终究不能把胥吏彻底变成国家公职人员。起初,闯军刚刚接收地方官府,因为不征税,又有新政权建立时扫清许多积弊的优势,再加上军中的人员作为补充,胥吏数量不需要太多,但随着政权稳定,事务增多,尤其是开始征税,就不得不增加衙门的人手了。

要保证闯军的什一税征得上来,一个县衙门的胥吏怎么也得二三百人,有的大县哪怕有上千胥吏都正常,府里、省里、中枢也需要大量的胥吏,如果全都按每人每月五块钱的标准供养,闯军的财政也不用干别的了,光养胥吏了,因此还是有大量的胥吏只有每天一升米的口粮。

既然如此,那他们的灰色收入当然也就不可能禁得了。税吏的收入当然从税中来,原本他们只负责从官佃户手中收租,日子过得很紧巴,现在要开始收税了,自然准备好好生发一笔。

这个年代的老百姓能够很敏锐地感觉到自己的生活是变好了还是变差了,可是让这些连字都不认识的人搞清楚税率,哪怕闯军已经尽可能地简化税收项目了,还是非常困难。因为没有数学知识,很多人甚至无法搞清自己到底有多少土地,他们当然知道哪块土地是自己的,可这些土地究竟面积多大,亩产多少,实在是很难弄清,这就给了税吏很多上下其手的机会。

要仅仅是揩油,这倒不算什么,反正古往今来一直是这样的,闯军的税吏搂得还能少一点。但是有一个问题是,闯军对于土地的实际耕种权是按照纳税交租来定的,如果不纳税,不交租,打官司的时候要争佃种权可就不容易了。

在之前三年中,有的官佃户靠着贿赂税吏,能够少交甚至不交租,自以为占了便宜。结果三年一过,有人拿着这三年的交租凭证来了,这块地这三年的租是我交的,那这块地的租佃权应该是我的啊。他们才是真正和税吏一伙的,其实之前的租子也不一定是他们交的,指不定转嫁到了谁头上,如果县衙门真把土地的所有权判给这些人,接下来他们则可以凭借和税吏的关系,照样可以不交租不交税。

而且,能搞出这种事的,也不可能只和胥吏有关系,背后究竟是谁还很难说。

那些在这三年中实际种田的官佃户,吃了个哑巴亏,他们没有交租凭证,就算去告状,说他们是因为贿赂了税吏才把租佃权丢了,官府也只能骂他们活该。

但是让这些人吃完哑巴亏之后就直接认栽,那也是白日做梦。他们直接采用了传统办法——械斗。

能占田的人,自然在官府是有门路的,于是卫戍部队和衙役就出动了,不得不说,他们比郑芝莞更有“法律意识”,一场械斗打下来,对方只死了三个人,还都是抬回家之后才死的。

官府干这个事,本来不算什么,镇压老百姓,不就是官府的本职工作吗。可现在,闯军毕竟还是“奉天倡义营”,这事就得说道说道了。

要是论法律法规,“着佃交粮”是中枢的既定政策,租佃权和交租凭证绑定,完全符合闯营制定的法规,原来的官佃户先是通过贿赂胥吏少交租,又用械斗来抢土地,是标准的不合法。然而,大家都是当过农民的,对这些套路清楚得很,税吏向你索贿,就算索贿之后不能减租,你敢不给吗?地要被人收走,能不械斗吗?换成当年的李自成,难道碰上这种事能不叫上李家站的老少爷们去打群架吗?

泉州郑芝莞收租案、汀州租佃权案,两次械斗赶在了一起,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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